索引号 | 620722033/2018-00109 | 发文字号 | |
关键词 | 发布机构 | 民乐县人社局 | |
公开形式 | 公开目录 | 减税降费 | |
生成日期 | 2018-12-07 11:04:00 | 是否有效 |
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和比例的确定:(1)缴费基数。机关单位(含参公管理的单位)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: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、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、规范后的津贴补贴、年终一次性奖金。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: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、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、绩效工资。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0% 以上的部分,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;低于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% 的,按 60% 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。(2)缴费比例。参保人员应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8% 的比例缴费,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。